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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思延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思延,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小学文华,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号,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7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28日间,被告人陈思延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除部分自己吸食外,部分以每100元人民币0.25克、0.5克冰毒不等的价格,在陆丰市**镇**桥、**公园、**桥、**城、**新村公路边等地方贩卖给吸毒者陈某甲16.25克;林某某10克;陈某乙0.25克。2019年3月1日16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桥抓获被告人陈思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四小包,净重共计0.74克。从吸毒人员陈某甲、杨某某身上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分别为0.08克、0.10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7月2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思延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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