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26号
被告人陈思思,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单元**)。
被告人王娟娟,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
被告人赵大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幢**)。
被告人张德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
上述四名被告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思、王娟娟、赵大明、张德蛟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4日、11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陈思思时任重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现房中心**,主要负责现房销售工作。被告人王娟娟、赵大明、张德蛟系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下半年,王娟娟告知陈思思其刚成立了**公司从事地产分销代理工作,并询问陈思思有无可合作项目,陈思思将其负责的*甲尾房销售项目介绍给王娟娟,二人约定佣金回扣。2016年11月7日,陈思思代表*甲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甲销售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在提供销售服务的过程中,**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向购房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及款项。2016年12月,陈思思、王娟娟、赵大明、张德蛟共同商定将部分*甲尾房以“工程抵款房”名义向购房客户收取额外费用,并约定分成比例。2017年1月至2月,**公司在销售*甲尾房过程中,向客户吴某甲、叶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乙、丁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董某甲、沈某某等人收取“工程抵款费”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
2016年11月7日,陈思思代表*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重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甲时代中心销售服务协议,约定由**公司分销*甲时代中心项目。2017年2月,**公司在收到*甲公司支付的*甲时代中心分销佣金后,**公司负责人董某乙给付陈思思11万元现金。
被告人陈思思、王娟娟、张德蛟、赵大明于2020年3月20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张德蛟、赵大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思思如实供述了其收受董某乙现金11万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甲公司岗位职责说明、银行流水、收据、销售服务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张某某、叶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思思、王娟娟、赵大明、张德蛟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思伙同被告人王娟娟、赵大明、张德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大明、张德蛟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思思联系方式1860239****,辩护人张庭豪,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69643****,被告人王娟娟联系方式1869632****,辩护人王敏,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70832****,被告人赵大明联系方式1852306****,辩护人宋晓冬,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5451****,被告人张德蛟联系方式1774996****,辩护人李银涛,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72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