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095号
被告人陈思思,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孕期,不予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思思在“默往”APP建立名为“邀请码998817”的赌博群,随后陆续拉人进群,并通过购买“房卡”供群内成员徐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等人进入“温州茶苑”APP指定房间内以“十三张”、“双扣”赌博的方式,从中获利。具体赌博规则为:由被告人陈思思经营的“默往”赌博群向参赌人员提供“温州茶苑”APP房卡、房间,规定“十三张”每10盘收取房费4元(人民币,下同),20盘收取房费8元;“双扣”每8盘收取房费2元,16盘收取房费4元,系统自动结算积分,1积分为2元,房费由每局最大赢家支付。经查,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至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思思经营的“默往”赌博群内赌资数额累计达599780元;自2020年3月初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思思非法获利至少9086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陈思思已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9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输赢统计表、结算截图、照片、默往群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暂扣款通知单、银行缴款凭证、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入汇总缴款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潘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员庄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思思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思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思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思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思思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56****;
2.卷宗一册,补充材料十二份、讯问笔录二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二部、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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