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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思林,化名陈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山东**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部**,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2009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9日,负责人吕某某,营业场所为天津市河东区**道**号。山东**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员以本公司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发放宣传单、组织旅游的方式进行宣讲,并以高息回报等手段,与不特定公众签订“玉艺术品收藏服务协议”、“保管合同”、“资金出借合同”吸收资金。被告人陈思林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在该分公司**部任**、**、**,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876700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被告人陈思林于2019年12月12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收藏服务协议、借款合同、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孔某某等人及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思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思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思林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思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思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越超

检察官助理:张云燕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思林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5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审计报告3页,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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