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陈思潼,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潼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7年11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2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2月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3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思潼于2014年至2017年4月20日在**银行**支行工作。其间,被害人徐某某在该行申请了200000元的贷款,陈思潼是联系人,贷款全额到账后,陈思潼谎称根据**银行规定其中50000元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给徐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在重庆市璧山区徐某某办公室骗得徐某某人民币5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5月,陈思潼向徐某某隐瞒其已从**银行辞职的事实,并谎称可以再次为徐某某办理贷款,但需要预存款至指定账户,于2017年5月13日至5月17日骗得徐某某共计人民币74600元,其中45422元用于赌博网站充值。后因贷款未能办理,徐某某要求陈思潼退款,陈思潼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 7月21日退还徐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陈思潼在**银行**支行工作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该行申请贷款,陈思潼是联系人。陈思潼于2017年4月20日从**银行**支行辞职后,向张某某隐瞒该事实,并谎称为张某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需要预存款,多存款可以降低信用卡年息和使用手续费等,于2017年6月6日至7月29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12楼张某某办公室等地骗得张某某共计人民币717918元。其中315600元用于赌博网站充值,72000元用于偿还债务,100000元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冻结。
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思潼被张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卡开户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思潼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6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725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18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思潼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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