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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思茧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583号 

被告人陈思茧,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号隔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思茧在平阳县**镇**南路**号对面的空地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遂持刀捅被害人张某某的胸、腹部数下,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腹部多处刀刺伤造成腹腔穿透伤伴胃壁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胸部两处刀刺伤,未达胸腔,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微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思茧于2020年5月27日在平阳县**镇**路**号门前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提供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思茧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茧持刀故意捅伤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廷奋

检察官助理 肖剑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思茧现在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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