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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怡梦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02号

被告人陈怡梦,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宁海县,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小区**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路**弄**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2017年7月26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同年9月6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因犯诈骗罪,2019年1月17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怡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怡梦在玩网络游戏的时候结识被害人彭某某,陈怡梦将自己伪装成“富二代”,并通过答应与彭某某网恋的方式,取得彭某某的信任,至2020年3月,陈怡梦编造生病、生活困难等各种理由,让彭某某转账给自己。期间,彭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陈怡梦转账共计人民币62.357397万元,陈怡梦将上述钱财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消费、还账。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怡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怡梦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2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怡梦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怡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怡梦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2.3573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怡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怡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陈怡梦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静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724

                         

附件:

1.被告人陈怡梦被羁押于重庆渝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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