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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怡龙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市洪山区**KTV店长,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18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4号“**”KTV担任店长期间,在KTV内组织卖淫活动,以“提前下班”“自由房”“酒水消费”等名义,在该KTV收银台统一向嫖客收取嫖资后,由嫖客带卖淫女外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店股东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屏,房屋租赁合同,鑫金色年华组织结构图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赵某某、梁某某、胡某甲、周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鲁某某、徐某某、秦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胡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内含光盘叁张,U盘壹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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