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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恒勇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陈恒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恒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恒勇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南岸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盗走一个钱包和一部褐色的OnePlus手机。钱包及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OnePlus手机价值1749元。

被告人陈恒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恒勇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讯问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恒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恒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恒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恒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恒勇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恒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军

检察官助理:高蕴嶙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恒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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