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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陈某甲全(自报),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铜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0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全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的出租平房家中,因其饲养的猫舔了与其合租出租屋的被害人郭某某的菜盘,而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甲全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后于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全经传唤到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其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普宁市华侨医院入院记录、普宁市华侨医院手术记录;4.现场照片;5.人口信息;6.证人证言高德容、邓爱美、郭芷嫚、刘芳利、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7.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8.被告人陈某甲全的某某及辨认;9.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x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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