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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恩赐诈骗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恩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恩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恩赐于2015年10月11日入职福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扣车员,因工作需要接触被害人詹某某,得知被害人詹某某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公司贷款还款金时,谎称可以帮忙被害人詹某某先行垫付贷款还款金给**公司,再由被害人詹某某不定期还款给其。于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间,被害人詹某某不定期转给被告人陈恩赐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34690元用于偿还垫付的贷款还款金。被告人陈恩赐并未将上述款项还给**公司,而是占为己有,均用于生活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被告人陈恩赐为隐瞒上述事实,将被害人詹某某已过户给**公司的东风日产牌汽车闽J3****注册登记本私自交给被害人詹某某,后詹某某将该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

2.被告人陈恩赐将从肖某某经营的某某租车行租来的的丰田小车向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二手汽车行负责人陈某乙谎称为某某车城不良资产需要变卖。被害人陈某乙信以为真,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给被告人陈恩赐购车款人民币8万元,事后肖某某得知该车辆正被售卖,遂通过定位将该车收回。

3.被告人陈恩赐将从肖某某经营的某某租车行租来的的宝马小车向某某精品名车二手汽车车行负责人吴某某谎称为某某车城不良资产需要变卖。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7月5日支付给被告人陈恩赐购车款人民币20万元,事后肖某某得知该车辆正被售卖,遂通过定位将该车收回。

4. 被告人陈恩赐将从肖某某经营的某某租车行租来的的宝马小车向某某二手汽车车行负责人冯某某谎称为某某车城不良资产需要变卖。被害人冯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7月8日支付给被告人陈恩赐购车款人民币24万元,2019年7月9日冯某某在验车时发现该车车型不对,遂联系被告人陈恩赐,陈恩赐承诺退回人民币24万元,同时以该车辆需入库某某车城为由将该车开走。随后又将该车向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二手汽车行负责人陈某乙谎称为某某车城不良资产需要售卖,被害人陈某乙信以为真,支付给被告人陈恩赐购车款人民币21万元,事后肖某某得知该车辆正被售卖,遂查询车辆定位及报警。民警当场提取发还给肖某某。

被告人陈恩赐将上述卖车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挥霍及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陈恩赐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万元、退还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76万元、退还被害人陈某乙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福州市第一医院病情诊断、病历检查材料(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肖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恩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19]613、612、609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恩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恩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还款金、车辆买卖款累计人民币7646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恩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恩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琴

检察官助理: 陈婷如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恩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户籍地,电话1329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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