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陈恺,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住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8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同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恺在江油市纪念碑街中段**歌城外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川B3****黑色奔驰轿车内88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陈恺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恺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恺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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