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惠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2013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惠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惠明携带水果刀和雨伞途经本市东坑镇柏茵西餐厅对面路段时遇到途经的被害人陈某某。陈惠明因没有钱吃饭,便用雨伞从后拍打陈某某,并手持水果刀威胁陈某某给200元去吃饭。陈某某身上没有现金,为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而提出请陈惠明去附近吃东西,后陈某某请陈惠明到附近小店吃东西。吃完后,陈惠明又要求陈某某给钱,陈某某为了摆脱陈惠明,通过微信转账42元给陈惠明,后二人各自离开。次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坑镇抓获陈惠明。经鉴定,陈惠明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其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身份材料等书证,水果刀,被告人陈惠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惠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惠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惠明在案发时尚未安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桂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惠明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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