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75号
被告人陈愚,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衙**号)。被告人陈愚曾因吸毒,于1999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愚在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小区内,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情。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愚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愚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珊珊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愚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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