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愿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社**号附**号,住址: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路**小区。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愿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愿杰在成都市金牛区凤凰山街道韦家碾一路12号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被告人陈愿杰持刀将被害人邓某某右腹部刺伤后逃离。经诊断:被害人邓某某伤势为右侧腹壁贯通伤、胃壁、空肠破裂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愿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愿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愿杰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愿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愿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黄智德
附:
1.被告人陈愿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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