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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慧滢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陈慧滢,女,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慧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9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一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慧滢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内,与其祖母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陈慧滢多次持酒瓶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随后又多次持菜刀割其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颈部受锐器暴力作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右甲状腺上动脉离断、双侧颈内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慧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刀具等物证;

2.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书证;

3.方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慧滢的供述和辩解;

5.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慧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慧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奕星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慧滢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五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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