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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慧琼受贿、行贿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陈慧琼,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籍贯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栋**号楼,系海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万宁市监察委执行留置;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建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监察委指定万宁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万宁市监察委以被告人陈慧琼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576.5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009 年初,被告人陈慧琼与时任海南省**厅**朱某甲(另案处理)商定,由被告人陈慧琼负责找销售**的公司,朱某甲负责利用职权帮助被告人陈慧琼所联系的**公司中标省**厅的**采购项目,从**公司所得的好处费由两人平分。之后,被告人陈慧琼找到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和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的海南省销售代表陈某甲,二人商定由被告人陈慧琼通过朱某甲来帮助陈某甲的公司中标省**厅的**采购项目,陈某甲将中标**的结算款按比例给予被告人陈慧琼及朱某甲好处费。

2009年至2017年,在被告人陈慧琼和朱某甲的帮助下,广东**公司先后中标了省**厅“**”、“**” 项目共计2637.88万元;2009年至2019年,肇庆**公司先后中标了省**厅“**”项目共计2623.03万元。为感谢陈慧琼的帮助,陈某甲分12次送给陈慧琼和朱某甲共计576.5 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城送给被告人陈慧琼30万元。

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 陈某甲在**机场送给被告人陈慧琼35万元。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城送给被告人陈慧琼88万元。

4.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城送给被告人陈慧琼65万元。

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机场送给被告人陈慧琼45万元。

6.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城送给被告人陈慧琼85万元。

7.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机场送给被告人陈慧琼65万元。

8.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城送给被告人陈慧琼60万元。

9.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海口市**路**酒店送给被告人陈慧琼45万元。

10.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机场送给被告人陈慧琼25万元。

1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机场送给被告人陈慧琼25万元。

12.2019年1月的1天,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8.5万元送给被告人陈慧琼。

被告人陈慧琼收到上述576.5万元后,按照朱某甲的安排,多次送给朱某甲286万元,自己分得290.5万元。2019年10月,朱某甲在得知其可能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交待被告人陈慧琼将100万元退还给陈某甲,2019年11月,陈慧琼分2次在**机场处退给陈某甲99万元。2020年3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陈慧琼通过其母亲冯某某分四次将共同受贿分赃所得的290.5万元上缴海南省纪委监委。

二、行贿38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时任省**厅**朱某甲的帮助下,被告人陈慧琼先后中标了海南省**厅的**采购项目和**等采购项目,为感谢朱某甲的帮助,被告人陈慧琼多次送给朱某甲共计38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朱某甲的帮助下,陈慧琼以**公司的名义先后中标省**厅2010年、2011年和2014年**采购项目。根据朱某甲的安排,陈慧琼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在海口市**路**家俱城等地分2次送给朱某甲的侄子朱某乙共计30万元。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朱某甲的帮助下,陈慧琼以海南**有限公司、海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省**和**等采购项目。根据朱某甲的安排,陈慧琼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在海口**大酒店分2次送给朱某甲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关于被调查人陈慧琼到案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朱某甲任免审批表,陈某甲、王某某的人事档案及人口信息,关于陈慧琼违法案件补正情况说明报告,情况说明2份,证明2份,8.5万元转账支付凭证,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肇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厅2009年-2017年**采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合同款收付款凭证、陈某甲相关费用报销凭证,肇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肇庆**有限公司与海南**厅2009年-2017年**采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合同款收付款凭证、陈某甲相关费用报销凭证,朱某乙贷款资料及还款交易明细、还款情况说明,海口市**********房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朱某乙部分银行交易明细,海南**有限公司采购中标合同及**款凭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标合同及**款凭证材料,海南**有限公司采购中标合同及拨付款等相关凭证材料,海南**有限公司采购中标合同及**款等相关凭证材料,退赃凭证(4张);

    2.证人证言:(受贿)陈某甲、王某某、谢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朱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行贿)陈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慧琼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慧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慧琼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通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57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财物共计3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慧琼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慧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慧琼现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退赃的290.5万元已存入海南省财政性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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