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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成就、任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成就(别名陈志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广西省全州县,户籍地广西省全州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成就、任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成就以每套价格人民币1000元向“吴某某”(身份不清)收购8张分别名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后通过被告人任某某将上述8套银行卡以每套价格人民币1300元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任某某每套银行卡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经对上述8张银行卡的开户信息等进行查询,其中7张银行卡卡主信息与被告人任某某被扣押纸张上登记的银行卡卡主信息一致。

2019年7月1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九都镇一鞋厂内抓获被告人陈成就并从其身上扣押4部手机;在南安市**镇一火锅店内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2部手机、1张登记8张银行卡详细信息(包括户名、卡号、卡密、U密、手机号码)的纸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照片截图、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说明、补侦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成就、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就、任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成就、任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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