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陈成真,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成真曾因盗窃,于2003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陈成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成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成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陈成真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小区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等物。
2.202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陈成真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成真到徐州市**小区,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小区车辆内的手包一个,内有银行卡数张。当晚被告人陈成真利用被盗的二张银行卡背面记载的密码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取款共计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成真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成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成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成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陈成真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成真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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