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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战沂抢劫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战沂,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战沂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8月19日,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自2020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陈战沂从家中准备了一把菜刀放进摩托车尾箱(尾箱内有一卷大透明胶)后,独自骑摩托车来到县城环城西路。刘战沂上前询问陈战沂是否需要找卖淫女,两人随后相互留了电话号码。不久,陈战沂与刘战沂进行联系,陈战沂提出让其之前已经物色好的卖淫女苑战沂到思源学校找他。之后,陈战沂来到思源学校附近,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从摩托车尾箱中拿出菜刀放进衣服内兜里,并从尾箱中拿出胶布扔在附近菜地里。不久,苑战沂坐摩的来到思源学校门口,并找到了在路边等待的陈战沂。陈战沂随后搂着苑战沂沿着人行道往九龙国际方向走去。当走到丢胶布的菜地路段时,陈战沂从身上拿出菜刀威胁苑战沂,并将其拉到了旁边的菜地上。苑战沂坐在菜地上非常害怕,向陈战沂表示怎样对她都可以,请求陈战沂不要伤害她,陈战沂便说要搞就要苑战沂将衣服全部脱光,苑战沂说不可以全部脱光,随后她将裙子往上撩起并说只能这样发生性关系。不久,苑战沂手上的手机显示屏亮了,陈战沂拿着刀威胁苑战沂,随后苑战沂将手机交给了陈战沂。之后,一男一女(身份待核实)从路边经过,苑战沂趁陈战沂不注意便跑过去拉着女子呼喊救命,陈战沂则持刀追过去拉扯苑战沂。拉扯过程中,导致苑战沂被菜刀割伤以及身上多处擦伤。之后,苑战沂拉扯着女子一直拼命向思源学校跑去,其身上的手机掉落在地上,陈战沂便捡起手机。到了思源学校大门口,苑战沂向学校保安求救,陈战沂看到后便骑着摩托车带着苑战沂的两台手机离开现场。经鉴定,苑战沂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苑战沂的两台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1490元。

被告人陈战沂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汝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聊天情况截图、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陈战沂家中现场照片、陈战沂家中扣押手机照片、监控视频来源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流水、汝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战沂、朱战沂、曹战沂、何战沂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苑战沂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战沂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汝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战沂的手机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战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苑战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导致被害人被迫交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战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战沂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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