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扎勤,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坊村**号,案发前租住在平江县汉昌小学附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06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7年5月11日、2008年12月26日、2009年12月4日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扎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扎勤通过用随身携带的自制的“7”字型塑料板打开房门的方式,在平江县城关镇镇内多次入户盗窃,累计盗窃金额达人民币36376元,另盗得手表3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财富花园1栋徐某甲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7600元和手表2只;
2.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东街多米莱市场三楼邹某甲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
3.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滨江花园北区5栋2单元203室童某某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4.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滨江花园北区6栋1单元201室黎某某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
5.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黄沙滩巷徐某乙住宅,盗走女士单肩包一个,因未发现财物并将该女士单肩包丢弃在该楼三楼楼梯间;
6.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县委会宿舍2栋301房李某某和潘某某的租房,盗得现金人民币810元;
7.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城北小学教师宿舍1单元502室徐某丙的住房,盗得现金人民币260元,被徐某丙发现后逃跑;
8.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东街中湖堂21号二楼胡某某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
9.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生计巷7号邹某乙租房,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金戒指1只、串有金貔貅和金珠的手链1条、手表1只,当日被告人陈扎勤将盗窃所得的金戒指、手链和手表交由其姐姐陈某某保管,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查获并退还给邹某乙。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戒指和手链价值人民币6288元;
10.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西街水运公司宿舍4栋4单元302室涂某某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1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西村120-3号601房唐某某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泰铢12160元(折合人民币2918元);
12.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扎勤进入小西门路88号廉租房1单元1401室余某某住宅,在翻找财物时被余某某发现后逃跑。
平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经研判城关镇内监控视频,于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在被告人陈扎勤位于汉昌小学附近的租房处将陈扎勤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陈扎勤用于作案的口罩、手套、“7”字型塑料板、黑色单肩包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领条、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皮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邹某甲、童某某、黎某某、徐某乙、李某某、潘某某、徐某丙、胡某某、邹某乙、涂某某、唐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扎勤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扎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有其他严重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扎勤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扎勤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物证2袋(内含指认现场光盘2张、讯问光盘2张、监控视频光盘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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