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陈扬扬,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扬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合川区**镇**村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扬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家,破坏门锁入室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打米机等财物并销赃。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扬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李某某家,推门入室后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打米机一台等财物并销赃。
3.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扬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李某某家,推门入室后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液晶电视、吹风机、甩干机等财物。被告人陈扬扬为继续盗窃他人财物,随即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家,推门入室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旧家电等财物并销赃。
4.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扬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家,推门入室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屋顶的彩钢瓦并销赃,获得赃款2287元。
5.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扬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家,推门入室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房屋内明线电线等物并销赃。
6.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扬扬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家,推门入室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房屋内暗线电线等财物并销赃。
被告人陈扬扬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扬扬的供述和辩解;
5.DNA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扬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扬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扬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扬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扬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扬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扬扬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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