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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招琼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5919号

被告人陈招琼,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招琼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在辩护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陈招琼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招琼虚构投资外地店铺需要资金的事实,隐瞒未经其父亲陈某乙进同意擅自将陈某乙进名下的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潘某某的真相,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

2.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招琼虚构投资网吧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

3.2018年六七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招琼虚构自己银行卡冻结,急需发工人工资需要资金事实,通过发送金额为83.5万元的虚假银行存款内容截图,取得被害人潘某某信任,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7万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统计表、房产证、欠条、汽车抵押合同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招琼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招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招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招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招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招琼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2020年12月10

                                      

附件:

1.被告人陈招琼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一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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