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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振河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振河,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号。因无证驾驶,于2004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振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振河于2020年5月21日8时许,在本市延庆区康庄镇苗家堡村西北林地,因感情纠纷与前妻杨某某(女,殁年52岁)发生争执,陈振河持刀砍切、刺划杨某某头面部、颈部、会阴部及四肢多刀,伤及颈部大血管,致杨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振河于2020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两把;2.书证:离婚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振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报警录音等;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振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振河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鹏

检察官助理:孙  佳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振河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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