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振琼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陈振琼,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社区****厂宿舍,捕前住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5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35被文昌市公安局抓获,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振琼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振琼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振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振琼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符某某为好友,在二人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陈振琼获取符某某的个人信息后表示想与符某某建立恋爱关系,被符某某拒绝,被告人陈振琼就以要让其朋友到符某某的学校殴打符某某为由威胁符某某,并使用微信与其另一个微信进行聊天,虚构让其朋友到符某某的学校殴打符某某的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符某某。后被告人陈振琼见符某某很害怕,便提出让符某某花钱摆平的要求,符某某表示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振琼,随后被告人陈振琼让符某某添加其另一个微信为好友,并使用该微信继续对符某某进行恐吓、威胁。之后,被告人陈振琼通过微信向符某某表示可以帮她出钱解决被人威胁的事情,但要从银行取出其父母转给其的3万元人民币的话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及保证金,被告人陈振琼向符某某承诺,若符某某将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转给他,他将钱取出来后会将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还给符某某,符某某轻信后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振琼,共计9927.12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振琼骗符某某说已通过网上银行将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还给符某某,但符某某实际并未收到还款。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振琼再次向符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符某某发现被骗后到文昌市公安局龙楼派出所报警,遂案发。

2020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振琼在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3月6日,被害人符某某收到被告人陈振琼父亲陈某某退还的9927.12元人民币,并对被告人陈振琼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振琼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振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琼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2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振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振琼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振琼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振琼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振琼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建议法院依法没收作案手机1部,另外2部手机因无法证实系作案工具,建议法院依法予以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振琼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3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