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黄亨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南路**号**家园**座**栋**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临时寄押,2019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陈震,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鹄清,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区**座**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临时寄押,2019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林志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正秀,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本科文化,福州耀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福建省三明市人,住福建省三明市**县**桥**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临时寄押,2019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唐萍,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惠英,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5********,汉族,大专文化,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福建省漳州市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临时寄押,2019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霓,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4********,汉族,本科文化,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工,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临时寄押,2019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倪晶,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振菠,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1********,汉族,本科文化,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工,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临时寄押,2019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亨彬、黄鹄清、肖正秀、马惠英、杨霓、陈振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黄鹄清、李某某共同成立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3月开始,黄鹄清开始开发彩票、赛车等赌博软件,并通过购买源代码交公司程序员被告人肖正秀、马惠英、吴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改写,由被告人杨霓、陈振菠进行美工、排版等,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可以自动吃大赔小、后台数据操控、必须人工操作、随时可以关闭网站等制作软件(又称网站、APP),在制作软件时以微信工作群等形式进行交流。期间,公司制作和推广了“宾利国际”、“澳门凯旋门”“飞度”“优博”“帝豪”“九龙仓”“金猫在线”“众盈”“星际”“康泰”等软件,每个软件收取制作费人民币2万至8万元不等、服务器维护费每月4000元至8000元不等。
2018年,被告人黄亨彬听说在网上冒用美女照片作为头像与男性网友聊天,通过聊天让男姓网友在赌博网站或APP上注册充值钱财,并可以对赌博情况进行操作非常赚钱,便通过他人介绍,于2018年9月到福建省福州市**路**城**栋**公司找到被告人黄鹄清。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黄亨彬向黄鹄清提出开发并租用赌博软件转租给他人赚钱,并通过微信、支付等形式共支付人民币71228元给黄鹄清开发并维护“太阳城”“金皇娱乐城”“融创智投”等软件,含有“北京赛车”“澳门赛车”“快乐飞艇”等游戏方式,并可实现控制游戏输赢、私自删除玩家信息让玩家无法取钱等功能。黄亨彬又将“太阳城”“金皇娱乐城”软件转租给阮某甲(另案起诉)等人,每月每个客户收取租金4000元至5000元不等。
阮某甲、阮某丙(另案起诉)、阮某乙(另案起诉)等人在海口市长城大厦1703房、中盐大厦9楼A2、申鑫国际广场2501房等处组成犯罪集团,对员工进行培训,发放手机和社交账号,要求员工在网络上查找美女照片把自己包装成“白富美”,通过“微信”、“陌陌”等交友、婚恋平台,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以谈恋爱、交朋友,甚至结婚为诱饵,让客户充值到“太阳城”“金皇娱乐城”“万豪”“金沙”等软件中的游戏平台,后将客户充值的钱骗走。阮某甲犯罪集团共诈骗269万余元,阮某乙集团共诈骗2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亨彬、黄鹄清、肖正秀、马惠英、杨霓、陈振菠的供述;另案处理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丙、阮某乙的供述;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涉案电脑检验报告;被告人黄鹄清、黄亨彬手机取证分析报告及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亨彬、黄鹄清、肖正秀、马惠英、杨霓、陈振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亨彬、黄鹄清、肖正秀、马惠英、杨霓、陈振菠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而予以帮助,共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亨彬、黄鹄清、肖正秀、马惠英、杨霓、陈振菠在与阮某甲、阮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书 记 员:周 雯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亨彬、黄鹄清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正秀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惠英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霓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单元,联系电话136********;被告人陈振菠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认罚具结书六份;
4.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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