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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攀伪造货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陈攀,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攀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攀自2017年以来,先后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防伪纸张、彩色油墨等制作假币材料,在其原居住地本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制作面值20元的假币作为日常支出。2020年6月21日,陈攀在使用假币时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其制作的假币142张,合计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攀的供述与辩解;

4.货币真伪鉴定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攀伪造人民币总面额28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攀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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