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街道**小区**区**栋**,现住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因殴打他人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四个月,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路**号**幢**,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路**号**幢**单元**,现住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大道**号**幢**单元**,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政、胡某乙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政、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兰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政、胡某乙、兰某某、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租赁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幢**、**室用于经营茶馆生意。同年10月8日、13日,被告李某甲、魏某某先后出资成为赌场股东。陈政、胡某甲、兰某某、魏某某各占股20%,胡某乙、李某甲各占股10%,由陈政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陈政等人每天组织赌客在该赌场用麻将牌打“托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政安排胡某甲在赌场按照庄家每局赢利的5%抽头,每日结算并按股份占比进行分红,共计抽头渔利20000余元。
2020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政、胡某甲、魏某某及其他6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场当天营利1630元,查获赌资11168元;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乙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
2.证人平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政、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兰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查获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政、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兰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政、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兰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政、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兰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政、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政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乙、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政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魏某某、李某甲、兰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胡某甲1587055****、胡某乙1852324****、魏某某1399655****、李某甲1572352****、兰某某1888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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