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陈效,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效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呈贡区洛羊私房客栈401房间内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陈效,后民警将陈效带至呈贡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陈效肠道内有异物。2019年8月19日18时许,在呈贡区人民医院排毒室内,陈效共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5颗。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167.08克。经鉴定,从陈效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效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6.现场盘问记录、检查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排毒记录、现场提取、封装扣押记录8.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效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恭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效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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