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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敏桦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敏桦,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坑**号,现住鹤山市**街道**园**苑**号**房。2016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敏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敏桦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梁某乙,两人相识并见面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梁某乙对陈敏桦说其在网上认识一女子叫“吴某甲”,与其认识两年从没见过面,同年5月,陈敏桦通过查看梁某乙手机微信后发现“吴某甲”是骗子,“吴某甲”实际是吴某乙一人用另一个微信冒充其妹诈骗梁某乙的,陈敏桦遂对梁某乙谎称其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被吴某乙利用来在网上进行诈骗,现通过内部关系查到有四名受害者,只要赔偿给受害者取得谅解就不会被对方追诉,同时被告人陈敏桦对梁某乙以及家人说能帮忙请律师处理此事。在2018年5月12日梁某乙母亲黎某某将人民币(下同)20000元作为律师费交给陈敏桦去请律师。2018年5月23日,陈敏桦和梁某乙来到**广场的农商银行,使用梁某乙姐姐梁某甲的农商银行卡按照陈敏桦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44280元到户名叫邹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上,陈敏桦对梁某乙称邹某某是吴某乙诈骗的受害者之一。5月30日,陈敏桦和梁某乙一同前往当地**派出所举报吴某乙的诈骗违法事实,后**派出所对吴某乙以诈骗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经侦查,邹某某是陈敏桦的前男朋友,邹某某此前借过5万多元给陈敏桦,陈敏桦通过虚构梁某乙被吴某乙利用身份信息在网上诈骗的事实,骗取梁某乙、梁某甲44280元人民币偿还陈敏桦与邹某某的私人债务,另外从黎某某手中收取20000元律师费,非法占为己有。

22018年7月,梁某乙与被告人陈敏桦在中山市梁某乙家中摆结婚酒席(实质无进行婚姻注册登记),2019年3月,陈敏桦谎称怀了梁某乙的孩子,之后于2019年5月谎称去了香港安胎。2019年9月份,陈敏桦在与梁某甲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其怀孕四胞胎、要在香港安胎、产子的事实,骗取梁某甲同情后,先后以需要生活费、手术费、婴儿进保温箱、住院结账等理由,骗取梁某甲向其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106900元,款项均被被告人陈敏桦支取、使用,用于偿还其债务及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敏桦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被告人陈敏桦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黎某某的陈述;

4.证人胡某某、邹某某、梁某丙、曾某某、吴某乙、梅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相关书证材料;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敏桦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敏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杰

2020年4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敏桦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七册;

3.扣押被告人陈敏桦手机2台,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4.光盘5张,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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