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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籍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户籍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村**号,于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12时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号,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家中搜剿到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399.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对其处以10-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涉案照片、送检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非法持有399.1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亲

2019年9月27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被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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