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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敬文、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陈敬文,男,196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单元**楼**号,系峨眉山市富友投资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嘉州监狱服刑中。

被告人金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于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O2O年2月1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居民身份证号5111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乡**村**组**号,现居住于峨眉山市**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O20年2月1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单元**楼**号,现居住于峨眉山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敬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并案处理。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峨眉山市富友投资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富友投资)登记成立于2014年4月21日,经营者为:陈敬文,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2T16RXM,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或应取得前置许可的项目)。富友投资登记成立后,被告人陈敬文租用峨眉山市绥山镇杨柳街203号、905号门市作为经营场所,并聘请被告人金某某为富友投资员工,对外营业。

被告人陈敬文以投资理财项目可获得回报为名,承诺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收益每月支付,到期后集资参与人自愿选择取回本金或续签的方式,以富友投资和陈敬文本人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富友投资营业后,陈敬文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直持续至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金某某成为富友投资员工后,利用在峨眉城区雨花斋餐厅就餐机会,向在场就餐群众口头宣传在富友投资陈敬文处存款可获得每月2%收益的消息,部分集资参与人从金某某处获悉后,为获得高额回报,到富友投资门市与陈敬文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并将资金交与陈敬文。同时,金某某还在陈敬文不在门市时候,代替陈敬文向前来领取收益的集资参与人发放利息。

2019年12月23日,在陈敬文被抓获后,金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提议继续利用陈敬文开设的峨眉山市富友投资咨询服务部门市以及陈敬文名义继续对外吸收资金,用于向陈敬文经营期间的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维持峨眉山市富友投资咨询服务部的正常经营到陈敬文释放。后三人便沿用陈敬文经营期间以投资理财项目可获得回报的经营模式,承诺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收益每月支付,到期后集资参与人自愿选择取回本金或续签。并以富友投资和陈敬文本人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同时故意向集资参与人隐瞒陈敬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继续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用于之前陈敬文陈敬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的还本付息。直至202O年1月17日,无力继续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后,杨某某、金某某等人才如实告知集资参与人陈敬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2020年10月15日,乐山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非法吸收资金金额、涉及集资参与人人数、支付利息金额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乐山市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向集资参与人收集的相关书证和自述情况,于2020年11月1O日向出具《专项清理报告》,认定:陈敬文共向162人(经核实为128户)吸收资金1442万元,支付利息328.O35万元。按此计算未兑付金额1113.965万元。陈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共向16人(户)吸收资金81万元,支付利息1.72万元。按此计算未兑付金额79.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敬文、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陈敬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442万元,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523万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81万元;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81万元。

陈敬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某某、杨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敬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觅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敬文现在嘉州监狱服刑;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333****;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148****;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972****。

2、本案卷宗18册、笔记本2本、光盘1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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