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敬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敬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敬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敬辉多次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员工宿舍内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敬辉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十二巷L区今泰方欣服装厂宿舍4楼409室和419室,先后盗走宋某甲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和李某某一部红色OPPO R15手机。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盗的OPPO R15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2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敬辉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阳光依美服装厂宿舍4楼8429室,盗走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3、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敬辉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M区雅致优特服装厂宿舍连续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敬辉在302室盗走许某某一对装饰耳环、一条黄金吊坠项链、一瓶COCO香水、一盒姬存希洁面乳;被告人陈敬辉在343室盗走叶某某五盒面膜;被告人陈敬辉在347室盗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90元和一盒红枣;被告人陈敬辉在403室盗走谢某某现金300余元。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洁面乳价值人民币162元,被盗的4盒面膜价值人民币184元。
4、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敬辉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云介服装厂宿舍530室,盗走袁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被告人陈敬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敬辉处扣押Tsang’s coco香水半瓶、维怡美面膜四盒、姬存希面乳一盒和作案工具小钥匙7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敬辉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乙、李某某、谢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陈述;3. 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陈敬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敬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敬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敬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敬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敬辉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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