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文(绰号“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80********,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月1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月2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文、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同案人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张某某运送偷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陈文利用微信聊天软件联系****。
一、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文受人指使驾驶桂A****6号牌的白色汽车运送卢某某、黎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处,该5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海边搭乘竹筏绕过横江边境检查站,后在**镇**村**农家乐附近码头上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桂P****1号牌的黑色皇冠车到该处接卢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并安排该5名偷渡人员搭乘公交车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区。后卢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卢氏甜等5名偷渡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二、2020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陈文受他人指使驾驶桂A****6号牌的白色汽车从中国广西东兴市到中国广西北海市**县**湖附近运送杨某丙、阮某某、裴某某、阮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阮某某、赵某某等8名偷渡人员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处,该8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海边搭乘竹筏绕过横江边境检查站,后在**镇**村**农家乐附近码头上岸。陈文驾车在码头附近接杨某丙等8名偷渡人员,送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路公交站,安排该8名偷渡人员搭乘公交车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区。后杨某丙等7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区被公安民警查获,赵某某逃走。经查,杨某丙等8名偷渡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三、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文受他人指使驾驶桂A****6号牌的白色汽车从中国广西东兴市到中国广西北海市**县**湖附近运送鲁某某等7名偷渡人员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处,该7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海边搭乘竹筏绕过横江边境检查站,在**镇**村**农家乐附近码头上岸。陈文驾车在码头附近接鲁某某等7名偷渡人员,欲将该7名偷渡人员送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乘坐公交车,后陈文及鲁某某等7人在中国广西东兴市**镇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鲁某某等7名偷渡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四、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受人指使驾驶桂P****1号牌的黑色皇冠车运送阮某某、黄某某、阮某某、阮某某、黄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至东兴市**镇,该5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镇**村海边搭乘竹筏绕过横江边境检查站,后在**镇**村**农家乐附近码头上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在该处接阮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并安排该5名偷渡人员搭乘公交车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区。后阮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在中国广西东兴市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阮文香等5名偷渡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丁、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文、张某某及同案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张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文、张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8册、光盘26张、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随案移送;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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