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文修,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修水县**集团公司合同工,修水县**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文修于2015年6月独资注册设立修水县**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信用卡代办、资金过桥等业务。因之前帮助他人担保而承担了债务,导致支付利息困难。为了支付高额利息来维持其生意做得好、讲信誉的形象,陈文修从2016年底开始,以做银行过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允诺和支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用于归还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到2019年8月底案发前,查明陈文修集资诈骗行为导致借款人胡某甲、彭某某、余某某、胡某乙等20人共计3921.799万元无法归还。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文修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文修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甲、彭某某、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胡某乙、匡某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冷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等人陈述,会计事务所报告书、账户交易明细、借条、查封、冻结财产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健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文修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四册,光碟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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