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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利)(公开版)_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池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05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决定并于同日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将此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在池州市贵池区一家商贸公司工作,负责给贵池区周边农村的商店配送百货。在送货的过程中,陈某某发现该地区卷烟需求量较大,商店里经常断货,便决定从网上购买假烟,再进行销售牟利。

被告人陈某某从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间,从微信网友“近我者富”、“AA实力批发行”、“大宝”、“掌柜”、“小仙女”、“卷烟专卖”、“AAA顶级卷烟批发零售”、“A.金达莱免税商贸”、“稳如泰山”、“大头食杂”、“航妹食杂”处购买了1150条假冒伪劣卷烟,共计支付197880元。

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将从网上购买的假烟和从超市购买的真烟以市场价格销售给吴某甲、吴某乙、纪某某、吴某丙、陈某甲等卷烟零售户,销售金额共计24.0485万元,其中假冒伪劣香烟的销售金额为13.788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与上线及证人吴某甲等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纪某某、吴某丙、陈某甲等等相关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吴凤花、吴满义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24.04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4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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