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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勃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文勃,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和9月期间,被告人陈文勃在本市黄江镇、常平镇的网吧内共四次盗窃,盗窃数额共约61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2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文勃在本市黄江镇新概念网吧时,见到被害人蒋某某在睡觉,而蒋的一部OPPO牌Reno手机(价值约3000元)放在前面桌子上。随后,陈文勃将该手机盗走。

(二)2019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陈文勃在本市黄江镇鸡啼岗村聚义网吧时,见到被害人覃某某在睡觉,而覃的一部VIVO牌Y79手机(价值约1800元)放在前面桌子上。随后,陈文勃将该手机盗走。

(三)2019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陈文勃在本市黄江镇网聚网吧时,见到被害人陈某某在睡觉,而陈的一部OPPO牌A83手机(价值699.04元)和一部中国移动自有品牌手机(价值167.06元)放在前面桌子上。随后,陈文勃将该两部手机盗走。

(四)2019年9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陈文勃在本市常平镇桥沥村正利网吧时,见到被害人樊某某在睡觉,而樊的一部OPPO牌R9手机(价值458.48元)放在前面桌子上。随后,陈文勃将该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黄江广场附近抓获陈文勃,并从其身上缴获当天盗窃的三部手机。破案后,已将起回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其余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蒋某某被害人的陈述,身份材料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陈文勃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勃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勃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文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1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文勃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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