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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华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陈文华,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文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文华窜至本市江汉区**路**号**楼,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家中,将其放在房内过道的米袋子上的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银行卡、社保卡和记有密码的单据。被告人陈文华随即到本市江汉区自治街附近一烟酒礼品商店用盗得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以给人民币100元好处费让店老板用POS机套刷了人民币3500元,老板给陈文华人民币现金3400元。

被告人陈文华于2018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谢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POS结算单;5.现场指认照片及指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文华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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