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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启抢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陈文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启涉嫌抢劫罪,于202071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文启到本市海珠区康乐**北**号**房,利用自带的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夫妇的家中实施盗窃。其间,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返回家中,见状遂上前欲抓捕被告人陈文启。被告人陈文启反抗并咬伤被害人刘某某的手肘,随后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刘某某的右手手指。紧接着,被害人马某某手持钢管打掉被告人陈文启手上的菜刀。最后,被告人陈文启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文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次日,被告人陈文启在本市海珠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文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启实施入户盗窃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1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陈文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启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陈文启的钥匙1串,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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