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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四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陈文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 因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4时许,被告人陈文四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店铺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放置的4卷整卷塔牌ZC-BV2.5电线及零散塔牌ZC-BV2.5电线130米(鉴定价格单价1.25元/米,共计662.5元), 后销赃获款耗用。

2020 年7月22日4时8分许,被告人陈文四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附**号店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放置的1卷整卷塔牌ZC-BV2.5电线及零散塔牌ZC-BV2.5电线40米(鉴定价格单价1.3元/米,共计182元),后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7月22日4时56分许,被告人陈文四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附**号店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放置的一台志高牌空调(鉴定价格1799元) 盗走, 后销赃获款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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