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文国,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文国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区**号楼附近盗窃被害人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收废品人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同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文国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电动车停车场盗窃一部粉红色电动车。
同月5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街道**鞋厂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文国。次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文国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一部粉红色小型电动车,并将该车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文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国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文国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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