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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天、程志丹、崔振勇等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文天,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里**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志丹,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绥县**镇**村**屯**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振勇,曾用名崔俊荣,别名阿细,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明县**镇**村**屯**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尚满,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明县**镇**村**屯**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锦发,曾用名黄恒弟,别名阿弟,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绥县**镇**村**屯**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天、程志丹、崔振勇、巫尚满、黄锦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文天应陈某甲(另案处理)的委托,答应帮助陈某甲寻找毒品货源,并代购运输至广西玉林市给陈某甲进行贩卖。随后陈文天向被告人程志丹表露购买毒品的意愿,程志丹答应帮其寻找毒品货源,并找到了被告人崔振勇,崔振勇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巫尚满,由巫尚满联系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19年6月25日,巫尚满、崔振勇从韦某某处以人民币820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块可疑毒品后,告知了程志丹,程志丹又将此事告知陈文天,让陈文天携带毒资到崇左市扶绥县进行交易。2019年6月28日下午,陈文天从陈某甲、陈某乙处拿到毒资人民币18万元后,便独自驾驶一辆牌号为桂K****6号的小轿车从玉林市前往扶绥县柳桥镇与程志丹会面,程志丹在与陈文天在扶绥县柳桥镇南庆村三岔路口路边的大排档吃饭时,程志丹邀约被告人黄锦发一起,在程志丹离开后,陈文天在其所驾驶的车上从18万元中抽取4000元作为酬劳后把剩余的17.6万元交给黄锦发并告知了程志丹,黄锦发再将钱交给程志丹。程志丹收到钱后从中抽出4000元作为酬劳,随后联系崔振勇,崔振勇便让巫尚满驾车在前面观察是否有警察,其在后面驾车跟随,行至扶绥县柳桥镇上屯村一沙石三岔路口处后将一块可疑毒品交给程志丹,程志丹则分两次将人民币86000元交给崔振勇。程志丹拿到可疑毒品后将该块毒品交给黄锦发,由黄锦发驾车到扶绥县柳桥镇柳桥加油站转交给陈文天。陈文天收到该块可疑毒品后,将该块可疑毒品放到其所驾驶的出租车暗格内驾车返回广西玉林市,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依法搜查,民警从陈文天所驾驶汽车的计程表后暗格内搜出可疑毒品一块(经称重净重335.83克), 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文天处搜出的一块可疑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6.4%。程志丹、崔振勇、巫尚满、黄锦发等人也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崔振勇的大哥崔某某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文天、程志丹、崔振勇、巫尚满、黄锦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天、程志丹、崔振勇、巫尚满、黄锦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仍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文天、程志丹、崔振勇、巫尚满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锦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陈文天、程志丹、崔振勇、巫尚满、黄锦发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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