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文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文建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游某某为好友,后经常在微信中与游某某暧昧聊天、嘘寒问暖并表示要送游某某财物,以此骗取被害人游某某的信任。2020年6月6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文建在明知自己无经济来源、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多次虚构银行卡丢失、被冻结、工程项目需要等事由,向被害人游某某借钱,并将几十元购买的项链、戒指冒充黄金项链和钻石戒指以抵押,被害人游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一共借给被告人陈文建人民币共18000元。2020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文建最后一次借钱得手后立即将被害人游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所借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经鉴定,被告人陈文建抵押给被害人游某某的项链主要成分为铜,价值人民币60元;戒指主要成分为铁、铬、镍,价值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赃物项链、戒指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文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2020)闽测WS-079号检测报告、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316号关于项链和戒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华
检察官:蒋 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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