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文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里**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6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忠伪造公司印章、投资协议、招投标文书等,以“增资投资、合伙投资、投标交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990000元,后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陈文忠在晋江市**街道**社区**物流对面铁皮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华为”牌honor8X型手机1部、“vivo”牌X9Plus型手机1部。
被告人陈文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文忠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于诈骗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陈文忠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文忠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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