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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新受贿、行贿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陈文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纪委书记、廉政监督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华城居委****花园**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7月12日被揭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揭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新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文新利用担任中共惠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袁某某、黄某甲、周某某、方某甲、陈某乙、林某某、林某甲、施某某、林某乙、方某乙、蔡某甲、邓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吴某甲、方某丙、林某丙、王某某、翁某某、吴某乙、黄某乙、陈某戊、林某丁、蔡某乙等人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调整或者案件查办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4万元、港币8万元,又索取吴某丙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2. 2016年9月,被告人陈文新在担任中共惠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为感谢时任中共惠来县委书记邱某某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并谋求邱某某对其职务调整的支持,给予邱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文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新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新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国新

2019年4月8

附:

    1.被告人陈文新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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