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陈文星,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至7月3日被行政拘留,2020年7月3日至7月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在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田湾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骆某某,后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骆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此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66克。经鉴定,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民警对被告人陈文星和梁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在陈文星的背包里搜查出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和一包毒品马儿疑似物,经称量,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1克,毒品马儿疑似物净重0.95克,经鉴定,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马儿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星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星、梁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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