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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陈文,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住址:同上。2019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时30分,被告人陈文骑青桔单车到成都市金牛区清淳家园中国小镇A区555号附38号茗典茶楼,用工具将茶楼门撬开,进入茶楼内,将被害人周某某45岁)30整条和88包散烟、9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7809.37元。

2020年2月1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文在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二路174号醉茶居茶楼,用工具将茶楼门撬开,进入茶楼,将被害人李某某(女,37岁)10整条香烟、9包散烟和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及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223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陈文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盛兴路英雄网咖芸芸店一楼楼梯口,将被害人谢某某(男,26岁)一辆蓝色倍特牌踏板式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533元。

被告人陈文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威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作案工具黑色背包壹个,自制改刀肆把、十字改刀壹把、剪刀壹把、扳手壹把、手电筒壹个扣押在案,应予没收;

4.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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