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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以帮被害人陈某甲介绍对象为名向其借钱,后陈某甲答应借4万元给陈某。陈某遂操作陈某甲手机上的“中国人寿APP”贷得38962.39元到陈某甲的工商银行卡上,陈某后趁陈某甲不备,偷将贷款中的38957元分四次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中,并谎告陈某甲其贷款没有下来。

次日,被告人陈某又通过操作陈某甲手机上的“江苏银行APP”,贷得168000元至陈某甲的江苏银行卡上,此后陈某偷将168000元转出至其本人华夏银行卡中。因担心事情暴露,用其微信将40040元转到陈某甲的微信,然后操作陈某甲的手机将40000元提现至陈某甲的江苏银行卡中,并对陈某甲谎称贷款40000元已经下来,让陈某甲将40000元借给其,后陈某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40000元借给陈某。

陈某在2019年8月15日和8月16日,分两次偷转陈某甲银行卡里的38957元和168000元,合计盗走陈某甲银行卡里人民币206957元并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3.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银行流水账目、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072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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