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文贵,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7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3月2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4月1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8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3月16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文贵在原梁平县梁山镇名豪商贸区新世纪超市外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喜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驾驶至原梁平县梁山镇豆芽巷,随即被原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3年3月24日,民警将被盗车辆发还失主甘某某。经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120元。
被告人陈文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文贵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文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贵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文贵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73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