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文魁,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路**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魁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文魁佩戴红色安全帽驾驶闽******女士摩托车,从本区交警大队红绿灯路口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连某某至本区前黄镇坝头路凤阳水闸旁的路边,后超车强制将被害人连某某的电动车别停,被告人陈文魁下车后对着被害人连某某暴露生殖器,并边手淫边走向被害人连某某,被害人连某某见状欲驾车离开,被告人陈文魁便推挡被害人连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被害人连某某故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陈文魁亦离开现场。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文魁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一楼门口查扣其作案时使用的车辆及安全帽。该局于同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文槐经该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文魁已赔偿被害人连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文魁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截图、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魁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尾随他人并强制别停他人车辆后采取手淫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文魁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魁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文魁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1590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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